《人权保障条例》
[1940年12月14日山东《大众日报》公开发表]
第一条:为发扬民主,动员全民参战,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真精神,特拫据抗战救国纲领、国民政府法令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:凡中华民国国民,无男女、种族、宗教、职业、阶级之区别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
第三条:中华民国人民均享有建国大纲所规定选举、罢免、创制、复决之权。除汉奸及剥夺公权者不在此例(抗战前之政治犯不受前项之限制)。
第四条:在不违害抗战之范围内,人民有下列之自由:
(一)人民有身体与抗日武装自由;
(二)人民有居住与迁徙之自由;
(三)人民有言论、著作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之自由;
(四)人民有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。
第五条:前条所列之自由非根据抗战建国纲领及抗战法令不得限制之。
第六条:人民因犯罪嫌疑被捕拘禁者,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人机关,至迟应于24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。
第七条:凡人民因犯罪嫌疑有逮捕之必要者,非持有逮捕状不得逮捕之,县以上之政权机关,团以上之军事机关,有签发逮捕状之权。
第八条:区乡村政府各群众团体,除对现行犯及犯有重大嫌疑而有逃亡之虞者外不得迳行逮捕或拘禁。
第九条:凡经判处死刑之罪犯,非经主任公署批准后不得执行,若无主任公署之地区,须得专员公署之批准,县政府不得迳行执行。
第十条:凡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和权利者,除依法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,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,得依法律请求赔偿。
第十一条:本条例解释修改之权属于山东省临时参议会。
第十二条:本条例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之。
谁在我们国家没有人权的时候就要思考思考了,这不有人考证出其实我们国家,我们的党很早以前就颁布了保护人权的法律。这个法律可是远远地早于东亚任何一个国家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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